每经记者|张寿林 每经编辑|张益铭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就《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对比此前各项规定与最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增加存款类金融机构债券回购利率(DR)或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利率作为浮动利率存单的参考计息基准,丰富大额存单定价参考指标。
此外,征求意见稿延续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13号规定,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6月14日,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大额存单制度的修订是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的组成部分。此次征求意见稿在制度整合、定价基准和流通机制三个方向上均有实质推进,整体方向正确,政策逻辑清晰。从更长远的视角来看,大额存单要真正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压舱石”的作用,还需要在基准利率体系建设、二级市场流动性培育、信息透明度提升等方面持续发力。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本身也体现了监管层推进制度改革的审慎态度。
近年来,大额存单在银行存款中的比重总体上升,其量价情况也对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管理产生重要影响,需要进一步明确大额存单市场管理要求,推动大额存单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征求意见稿共24条,具体规定了大额存单发行人与投资人范围、存单要素、发行准备、发行与存续期各环节管理、信息披露及监督管理等事项。
征求意见稿增加存款类金融机构债券回购利率(DR)或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利率作为浮动利率存单的参考计息基准,丰富大额存单定价参考指标,可为后续大额存单发展预留政策空间。
而此前相关规定为,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曾刚指出,征求意见稿采用Shibor与DR并列而非直接替换的方式,有其现实考量:存量浮动利率产品的合同衔接、不同期限品种的基准选择差异,都是推动直接切换需要面对的复杂问题。“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利率”的兜底条款,也为基准利率体系进一步演进留出了余地。
曾刚同时指出,并列模式也带来一个问题:发行人究竟以哪种利率作为基准,规则未作明确指引。若缺乏一定程度的标准化,不同机构的产品定价基础不同,投资者横向比较的难度上升,市场透明度会受到影响。建议监管部门在后续配套规则中,就不同期限品种的基准利率选择提供更具体的指导,推动市场形成相对统一的定价参照体系。
在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可以根据发行条款通过自有渠道办理提前支取、赎回和转让,转让范围限于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大额存单的提前支取、赎回和转让也可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
而此前对应规定为,大额存单的转让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转让范围限于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对于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可以根据发行条款通过自有渠道办理提前支取和赎回。
个人投资人认购起点上,征求意见稿延续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13号规定,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记者注意到,2016年6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13号印发。其中表示,为推进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拓宽个人金融资产投资渠道,增强商业银行主动负债能力,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公布)第六条“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的内容,修改为“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20万元”。
曾刚指出,大额存单通常不具备灵活取款的便利,要求投资者具备一定的流动性安排能力,维持合理下限有助于保持产品定位的清晰性,20万元是相对稳妥的选择。
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大额存单发行、交易、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的利率确定及计息规则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管理规定。
记者注意到,近日人民银行发布《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存在较多纠纷的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予以修订,将《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日利率=年利率÷360的规则,在本规章中修订为年利率=日利率×365(闰年为366),推动金融机构统一存贷款利率计息规则。同时,根据实际需要,新增对复利情况下利率换算及计息公式相关规定。
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表示,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发行人如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曾刚指出,现行制度要求发行机构向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但备案信息并不对外公开。市场对各机构的发行规模、发行节奏缺乏了解,不利于投资者作出充分的比较判断。建议在条件成熟时,适当提升发行计划信息的公开程度,或通过自律机制发布汇总数据,为市场定价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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