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超2亿元钢材消失之谜:钢银电商与徐钢集团对簿公堂,是正常买卖还是“托盘交易”?

wap (2) 2026-05-28 18:47:16

每经记者|张韵    每经编辑|董兴生    

今年2月,上海钢联(SZ300226,股价22.42元,市值71.46亿元)发布的一则一审判决公告在徐州钢贸圈掀起巨浪。

法庭之上,原告上海钢联控股子公司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银电商)与被告江苏徐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钢集团)展开激烈交锋,53份购销合同更牵出神秘第三方。

钢银电商依据《钢银电商平台服务协议》,直指徐钢集团未按约交付6万余吨钢材;徐钢集团则甩出2万页邮件作为证据,坚称合同背后藏着一条隐匿的钢贸链。最终,一审法院判定钢银电商胜诉,但判决尚未生效,徐钢集团已提起上诉。

5月21日,二审开庭,双方就所谓“托盘交易”是否存在融资性质、钢银电商是否存在放贷行为、双方是否存在买卖法律关系等争议问题阐述了意见。

买卖合同之下是否还有隐情?这场“钢材罗生门”究竟会如何收场?《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了当事多方。

一审判决书牵出神秘第三方自然人

2026年2月11日,上海钢联公告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钢银电商、徐钢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2024)沪02民初106号】。钢银电商全资子公司咏鑫实业为本案第三人。

根据上海钢联2024年发布的重大诉讼公告,因认为徐钢集团未履行购销合同项下的发货义务,公司控股子公司钢银电商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取的一审判决书,一审中,原告钢银电商主张,2022年双方签订《钢银电商平台服务协议》,在该总服务框架下,所有《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先付款后发货。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7月11日期间,第三人咏鑫实业向徐钢集团支付的货款共计3.05亿元,但被告徐钢集团未按约定履行发货义务,53份涉案合同对应未发货总量6.19万吨、未发货总值2.21亿元。

上海市二中院查明,《钢银电商平台服务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第4项约定了具体的发货与提货要求及流程,并认定,钢银电商收到平台客户支付的全额货款后,会开具《提货申请书》,通知徐钢集团向平台客户放货,徐钢集团应确认钢银电商提货专用章后方可放货。

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法院经审理认定,钢银电商、咏鑫实业与徐钢集团存在长期业务关系,合计交易185笔,其中132笔交易已结清且无争议,53份为涉案的购销合同业务。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原告钢银电商与被告徐钢集团签订的《钢银电商平台服务协议》于2024年10月12日解除;第三人咏鑫实业与被告徐钢集团签订的53份《产品购销合同》于2024年10月12日解除;徐钢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钢银电商货款2.21亿元等。

但是,所谓的“平台客户”究竟是谁?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部分并未直接点名。记者结合庭审抗辩及关联案件信息发现,由被告申请出庭的林宏杰,成为本案的关键人之一。

关于林宏杰的身份,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据钢银电商所述,徐钢集团与林宏杰及其关联公司仅是钢银电商数万家平台客户之一,并称徐钢集团与林宏杰之间有《经销商协议》。徐钢集团则坚称,林宏杰在涉案交易中扮演的角色是“托盘交易”的发起方。

合同关系与交易模式成争议焦点

什么是“托盘交易”?

今年2月,《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曾前往徐钢集团总部。徐钢集团在接受采访时认为,《产品购销合同》虽然形式上类似买卖合同,但从交易结构、资金流向、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以及行业惯例来看,本质是托盘贸易融资合同,即由钢银电商作为资金提供方,通过咏鑫实业这一形式上的买方,与徐钢集团订立买卖合同,为实际购买方林宏杰提供资金支持。这种交易模式在钢铁贸易领域被称为“托盘交易”。

通俗来说,徐钢集团主张,当钢贸商想购进钢材但资金不够时,会与垫资方签订合同,钢贸商支付保证金,由垫资方直接打款给钢厂,钢贸商在账期内回款后,垫资方进一步向钢贸商释放提货权,钢厂收到钢贸商上传的放货通知书后根据账户余额放货。于是,垫资方与钢厂会签订一份形式合同,让钢贸商—垫资方—钢厂之间形成一套背靠背的合同关系。

在徐钢集团看来,只要钢贸商提供了有效的放货通知书,钢厂向实际购买方发货完全合理。而钢银电商认为,徐钢集团未按合同约定的货权转移指令方式交付货物,不视为徐钢集团履行交货义务。

对此,上海市二中院认为,钢银电商有权行使法定解释权,其主张的财产损失客观真实,徐钢集团应对其违约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徐钢集团在抗辩中表示,《钢银电商平台服务协议》与托盘贸易无关,钢银电商隐瞒背靠背条款,不能反映完整交易链条;真实买卖合同关系及钢材的供需关系,实际存在于徐钢集团与林宏杰之间,钢银电商最多为代收代付关系。

但一审法院并未采信上述说法,并给出了相关理由。法院认为,本案中,货款直接进入被告账户,前期交易被告已实际交货开票,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真实有效。另外,仅凭钢银电商工作人员向林宏杰一方索要保证金的情况,无法得出案涉交易系循环贸易中以融资为目的的结论。

法院认定,《钢银电商平台服务协议》为总框架,《厂提交货协议》《产品购销合同》是其细化执行文件,徐钢集团提交的证据反证了协议下确实存在真实交易。

5月21日,徐钢集团方面向记者表示,在《产品购销合同》的磋商、履行、交货、开票等关键环节,钢银电商从未与徐钢集团有过沟通,而是由林宏杰的实控公司及其员工主导,交货邮箱的注册人也是林宏杰的员工。

针对上述说法,记者亦向林宏杰与钢银电商求证,但尚未得到有效回应。

钢材究竟去哪儿了?

在发现徐钢集团无法供货后,2024年6月30日至2024年7月11日,咏鑫实业依旧持续向徐钢集团打款。另一个疑点是,未发货的购销合同为何要累积到53份后才被叫停?

更重要的是,既然钱已打到徐钢集团的账户,对应的货去哪儿了?

对此,徐钢集团方面告诉记者,事实上,三方持续按照托盘模式交易数年,累计交易额约有数十亿元,2024年上半年之前未曾发生过争议。但随着钢价持续下行,林宏杰关联公司的资金链发生断裂,无法按时回笼销售款。

徐钢集团称,事后,集团发觉收到的电子提货单系人为伪造,并在一审庭前突击提交了2万页邮件证据加以佐证。

记者注意到,在一审开庭现场,发生了戏剧性的一幕:徐钢集团在审理初期称案涉交易系借贷,无交货义务,但随着审理推进,徐钢集团辩称已向林宏杰交付了货物。

咏鑫实业则在庭审中提到,基于真实的购销合同,徐钢集团曾采取库提交易的模式整船向原告发货,后因双方发生摩擦,整船货物被拉回港口,没有入库。

针对未发货数量及货值的认定,以及涉及“假单”发运的货物去向,目前原被告双方尚未达成一致。同时,针对徐钢集团被以“伪造电子提货单”诈骗案,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已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侦查,目前仍在侦办阶段。

对此,5月20日,记者致电钢银电商母公司上海钢联求证。上海钢联表示,已将记者的采访提纲转送至相关部门。5月22日,记者致电钢银电商公开电话,并告知已向公司邮箱发送了采访函,接线员为上海钢联前台,对方表示已将记者联系方式传达至钢银电商,内部商议后决定是否回复。

5月25日,记者再次向上海钢联询问回复情况,对方表示目前没有新的回复内容。5月27日,记者致电咏鑫实业公开电话,接线员仍为上海钢联前台,但其表示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

5月27日,记者拨通钢银电商2025年年报披露的联系电话,对方称目前案件处于二审阶段,事项未有定论,需尊重法律事实,在判决结果公布前谨慎发声,若有案件的重大进展将予以公告。

此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曾前往林宏杰住所,但未见到其本人。后经辗转联系,对方表示相关案件尚在侦办中,具体细节暂时不便透露。

5月21日,“钢银电商、徐钢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入二审开庭阶段,尚未宣判。有上海钢联投资者在公司5月业绩说明会上关心二审进展,上海钢联表示,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请以公司公告为准。

封面图片来源:每经媒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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